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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任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派並繼續任職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