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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級核敘基準如下:
一、工程員、管理員及辦事員甄試及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
二、副處長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任公務人員資格進用者,其薪級核敘擇下列規定之一比敘或提敘:
(一)按其銓敘審定之官等及職等,比敘副處長相當薪級。
(二)曾任公務人員年資,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成績考核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公務機關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2.政府機關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3.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4.公務人員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5.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三、專門委員以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之資格進用者,其薪級核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均自專門委員最低薪級敘薪。但曾任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或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副處長,且任上開職務之薪級高於專門委員最低薪級者,以任上開職務之薪級起敘。
(二)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之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四、具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進用資格之人員,除前款規定者外,應以其所具進用資格重新核定薪級。
五、曾任農田水利會職員及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資,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灌溉管理組織及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二)灌溉管理組織及農田水利會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六、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取得灌溉管理組織二等人員進用資格者,得申請改敘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