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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灌溉管理組織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進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灌溉管理組織內確無具有該職務進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得由次一職級職務人員代理或兼任。
前項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