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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依各灌溉管理組織編制表之職稱及人數進用之。
處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處長到職前已進用者,或經第十六條甄試錄取或經人評會評議升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人員,不得擔任財務、人力資源、主計及輔導單位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