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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徵用物資、工作物等物料、救災裝備、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機具,依主管機關所定費率發給所有權人、操作人員補償費或價款;主管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主管機關與各徵用物之所有權人、操作人員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主管機關參照徵用當地時價及物資新舊程度計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