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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會員,須以其土地利用農田水利會所屬設施,享有下列各款利益之一者為限:
一、灌溉利益:提供農作物所需之用水。
二、農田排水利益:排洩停滯於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前項土地,因不可抗力或配合政府農業政策,致短期內無法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時,視為享有前項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