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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會長候選人及會務委員候選人,得於候選人名冊公告後三日內,向農田水利會申請提供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之會員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
前項資料以電子檔方式提供,並以一次為限。
會長候選人及會務委員候選人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僅供競選活動使用,且不得對外轉載、複製、流通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應於選舉結束後,確實將資料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