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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田水利會應依會籍冊編訂選舉人名冊,於投票日三十日前於工作站或適當地點公告,並公開陳列五日。會員認為有錯誤或遺漏時,應於陳列之日起算七日內以書面向農田水利會申請更正,農田水利會應於會員申請更正日起算五日內答覆申請人。
農田水利會同時辦理二種以上選舉時,選舉人名冊得視實際需要分別或合併編造。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即為確定。
選舉人名冊除依本辦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農田水利會為編訂或更正選舉人名冊,應洽請相關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人員戶籍資料,並副知主管機關;相關地政與戶政機關應予協助。農田水利會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主管機關得洽請地政、戶政主管機關提供前項資料,轉交各農田水利會用於編訂或更正選舉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