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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農田水利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農田水利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將達各該選舉區投開票所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時,農田水利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農田水利會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第一項所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規定如下:
一、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經通報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者。
二、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之自然災害或事件,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