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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使用人對所施設之橋涵、管線、纜線、通路或設施應負防護責任,如有影響灌溉、排水或公共安全之虞時,農田水利會應通知使用人依期限拆除或改善;屆期未辦理者,得代為拆除或改善,並由使用人負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