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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田水利會因應社會公益需求,得捐贈會有財產,其捐贈對象,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各農田水利會。
二、原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個人、公益法人團體或機關。
前項捐贈會有財產為現金、動產及不動產。現金以當年度收支決算有剩餘且非財產處分之自籌款為限;動產及不動產以閒置且無需繼續使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