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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現任職員,在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任用資格者,依附表八予以改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換敘其薪級:
一、原核定之薪級,在改任職務職級範圍內時,換敘改任職務同列薪級。
二、原核定之薪級高於改任職務年功薪最高薪級時,換敘至改任職務年功薪最高級,超過部分,准予暫支原核定薪級之同列職級及薪級,在未升任較高職級職務前,不再晉敘。
三、原核定之薪級未達改任職務最低薪級時,依其所具資格,換敘改任職等同列薪級。
原核定之職務職級未達職務等級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級者,以其對照之職務職級改任,在同職等內,准予權理,並以權理高一職級職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