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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應給與一次退休金,其計算方式以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初任農田水利會職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任職已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