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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農田水利會人員因案停職期間不得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屆滿命令退休年齡人員,應於停職原因消滅後,再行辦理退休,於屆滿命令退休年齡至停職原因消滅期間,預領生效後之薪給者得發給本薪或年功薪,並於領取退休金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