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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 條
農田水利會進用之二等機要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政府機關薦任、薦派或相當官等以上職務者。具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二、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聘用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
三、曾任教育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四、曾任民選公職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
五、曾任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各機關秘書長、主任秘書、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縣轄市副市長者。
六、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學士學位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二年者。
七、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
八、曾任政府機關薦任以上職務或農田水利會二等機要人員者。
九、曾任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各款之職務、政府機關委任職務或農田水利會三等機要人員滿五年者。
農田水利會進用之三等機要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前項各款條件之一者。
二、曾任政府機關委任、委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三、曾任僱用人員,或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
四、曾任教育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五、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六、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一年,或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