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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之調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本規則任用及調任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在同職等內調任低職級職務者,仍支原薪(含本薪、年功薪及專業加給);其調任高職級職務而未具任用資格者,在同職等高二序列職級職務範圍內,得予權理。
二、依農田水利會職員職務等級表初任該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級任用。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級任用資格者,依前款權理規定辦理;已具較高職級任用資格者,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級為限。
一般行政人員不得調任工程人員及灌溉管理人員;灌溉管理人員不得調任工程人員。但調任人員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農田水利會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與調任職務性質相近。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科別或學系性質與調任職務性質相近。
三、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證書或相關職類之技術士證照。
前項考試類科、科別、學系、相關類科及相關職務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