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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通則規定之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但滯納金加收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三十日仍不繳納時,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併同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服裁定時,得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法院之裁定,應於七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