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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
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
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
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