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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農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交由農民農保最後投保之農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一、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裁定或相當證明。但已完成死亡登記者,免附。
二、遺屬與農民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相當證明。
三、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指定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亦得使用勞保局建置之服務平臺線上申請。農民最後投保之農會經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同意,可代為於服務平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勞保局收受前項線上申請後,應即將收件時間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服務平臺回復紀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