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
前項盈虧分配,依本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本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前項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二個月內,通知勞保局本基金當年度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