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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會會員擬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依第二條各款資格分別檢附下列有關證件,向所屬農會辦理之:
一、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二、登記日前十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之合法文件。
四、依第二條第五項辦理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五、雇農僱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七、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農會於受理登記時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前項第一款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影印留存供審查使用,正本發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