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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本津貼:
一、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請。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資訊系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勞工保險局應即將收件時間、受理編號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其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接到勞工保險局通知文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書件,供勞工保險局審核: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土地,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
三、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
四、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四款情形,應檢附實際居住之切結書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五、有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款、第六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