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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現任農會總幹事於屆次改選時,申請登記為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經審查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及屆次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之要件者,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但登記其他農會者,仍應踐行遴選程序。
中途接任之現任農會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農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適用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三條、前條及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