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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農會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連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除應得原連署人全體同意外,並應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無異議,始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