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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農會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通知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農會提出答辯書,逾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被罷免人為理事長者,由農會總幹事通知之。
前項答辯書應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