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農會之選舉、罷免應依左列規定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宜。
一、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每一投票所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監票員由農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由農會之聘任職員擔任,聘任職員不足時,得由農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
二、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置監票員二人、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監票員由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互推,無法互推時,得由主席指定。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由農會之聘任職員擔任。
農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辦理前項第一款選舉事務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