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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農會給予公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