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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管理局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徵購:
一、由管理局將協議徵購之估價表送請評議會評定之,評議會開會時,應通知徵購標的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陳述完畢應即退席。
二、徵購標的現值經評議會評定後之徵購價格,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該標的之所有權人徵購。
三、徵購標的所有權人對評定價格不服時,得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向管理局請求重新評定。
四、徵購標的所有權人對於評定價格無異議時,管理局依評定價格以書面通知該所有權人,並副知他項權利人,於文到二十日內領取價款,並繳交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之。
五、徵購標的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由管理局於徵購價款內代為扣除,交與他項權利人,並將所餘價款交付徵購標的所有權人。
六、徵購標的價款發給完竣後,由管理局檢具相關證件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建築物權利變更或他項權利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