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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1 條
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屬觀賞水族動物者,因貨品之性質有殘食致無屍體殘骸情形而短少,且其短少部分在一定合理比率範圍內,園區事業得向海關申請核准除帳。
前項觀賞水族動物因殘食致無屍體殘骸情形而短少之合理比率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觀賞水族動物因貨品之性質有死亡情形且有屍體殘骸者,園區事業應向管理局申請派員監毀,並得向海關申請核實除帳。
第一項觀賞水族動物送各檢疫機關進行檢疫時,憑各相關機關核發之文件核實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