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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