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