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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保險人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將其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