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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保險之要保人如下:
一、基本型保險:耕種投保水稻田區之經營人、所有人或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
二、加強型保險:符合前款規定者,得投保一般加強型。投保優質加強型者,須為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取得有機、產銷履歷驗證、友善環境耕作。但申報繳售公糧稻穀者,不得投保加強型保險。
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實際合法從事稻作生產者;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要保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向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基層農會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但要保人為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組織型大專業農者,得向任一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併同投保。
要保人種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未辦理本保險者,得向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相鄰之基層農會投保。
投保加強型保險者,其交付全額保險費達十分之一以上,自交付之日起,保險契約即生效力。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