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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共保組織,其會員包括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可營業之產物保險公司及專業再保險業;第一層危險限額或損失率、共保組織承擔比率、其會員認受成分,由農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