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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本保險,指被保險豬隻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其他意外傷害致死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
本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之投保頭數,依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豬隻頭數加計一成為上限,八成為下限,或依畜牧場、飼養場(戶)向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請其飼養頭數佐證文件(以下簡稱佐證文件)所載豬隻頭數計算。但飼養豬隻未達四十公斤,以供應其他畜牧場、飼養場(戶)為目的者,得不納入原畜牧場、飼養場(戶)投保頭數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