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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漁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七日內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漁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