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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會、漁會辦理內部稽核,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
專責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克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義務,執行職務應採不預告方式,保持超然獨立之公正態度,對於稽核資料應加以保密,且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逾越稽核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
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農業保險業務經辦單位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專責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時,受檢人員應密切配合並提供必要之資料,以利稽核工作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