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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第六條所定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