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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農會、漁會辦理之農業保險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及報告。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第一項所定應行檢查事項、資料或報告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該農會、漁會負擔。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