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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業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事會(總幹事)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其中全國農業金庫並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下設置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該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專責單位或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一、督導洗錢與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及執行。
二、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與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三、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四、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五、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六、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金融同業公會所定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或全國農業金庫所定並經本會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七、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第一項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事會(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理)事會與監事會(監察人、監事)及總幹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