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領補助款之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將受領補助款加計自撥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繳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