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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對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
二、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政策。
第一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專業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