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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農家綜合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四)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五)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六)申貸前五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五、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
六、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但第四款第六目及第六款對象,得為從事農產運銷或農業相關之電子商務者。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