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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業金庫申請遷移國內分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遷移國內分行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遷移計畫書。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行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行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農業金庫申請遷移分行,其遷移地區,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