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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借款人與擔保品所有權人及金融機構簽訂承受契約後,擔保品所有權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將擔保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金融機構。
二、將其對第三人之求償權移轉予金融機構。
三、協助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
前項承受契約簽訂後,如有產生屬於擔保品之權益,應由金融機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