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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得逕依該承受契約辦理轉銷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