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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評價小組指派委員列席說明,於作成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之決議後,農委會應於五日內將決議作成之理由、計算依據、評價小組之決議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決議運用本專款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應對其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及處理原則做成報告,由農委會送立法院。預算動支時,農委會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