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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農委會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時,應以合併基準日或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基準,對該等信用部員工辦理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年資結算。
年資結算及退休金、資遣費給與標準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或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辦理。薪點最低核發基準依農委會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準備金提撥不足者,由本專款補足後,得委託合併或承受之農會、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為發放。
信用部由農委會依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命令其所屬農會、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或命令農會、漁會將其信用部讓與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時,對信用部員工得不辦理年資結算,並以合併基準日或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基準,依第二項規定核算其退休金及資遣費,由本專款補足提撥不足部分後,移由合併或承受之農會或漁會專戶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