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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全國農業金庫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一、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擔任受託機構者,不得投資其發行之受益證券。
三、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