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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之範圍及額度依銀行法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辦理授信職員係指對該筆放款具最後決定權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五、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